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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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登记,成立鄢陵慈善总会(英文名yanling charith federation,缩写YLCF)

第二条  鄢陵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爱支持鄢陵县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帮残助孤、积德行善的传统美德,筹集慈善资金,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关爱和帮助,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进步,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努力构建“四个鄢陵”。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鄢陵县民政局,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省、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安陵镇梅里路北段与海棠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广泛宣传现代慈善精神,普及慈善理念,促进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为在鄢陵县兴办慈善事业的国内外人士或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我县的慈善救助项目。

第八条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呈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县民政局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有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委托其他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若有特殊情况,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由理事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授权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金分为慈善资金和工作经费。

(一)慈善资金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3)举办义演、义卖、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4)举办慈善实体的收入。

(5)慈善资金的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二)慈善资金主要用于兴办、资助各类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活动,对社会孤、老、幼、残、贫等最困难的人给以关怀帮助,支付开展慈善活动的各项费用。专项捐赠的资金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专项使用。

(三)工作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2)从当年收取的各类慈善资金中按10%--15%的比例一次提取后作为办公经费和项目运作费用。

(3)单位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开办费和项目运作费用。

(4)各项资金的存款利息。

(四)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慈善总会的办公及开展慈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预、决算,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按照类别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和程序,保证资金按用途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后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鄢陵县慈善总会理事会。

0374-7719889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地址:

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城梅里路北段与海棠路交叉口东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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