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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鄢陵县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YanL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YL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支持鄢陵县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鄢陵县民政局,接受鄢陵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安陵镇梅里路北段。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入会;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由本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30%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组织研究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差额选举不低于5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为4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驻会)1名,秘书长1名。上述人员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八)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议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不驻会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任期内,不驻会副会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免去其相应职务,并报理事会审议。

(一)有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因工作调动不能履职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任命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及实体机构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根据工作需要和议事安排,监事长、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至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四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规范使用票据,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本会财产的保值增值。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五条  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评估、反馈等环节明确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七条  本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捐赠人对捐赠到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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